| 浏览次数:3860 发布时间:2017-02-22 |
“两个责任”
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党委要负主体责任。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解决好不想抓、不会抓、不敢抓的问题,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责无旁贷,必须履行好监督责任。过去,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有的纪委承担了很多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任务,出现了越位、缺位、错位、不到位的现象。明确并落实好纪委的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大量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
“两个全覆盖”
中央纪委研究室强调,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创新,必须落实“两个全覆盖”。一是“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二是“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三转”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科学应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所作出的一个重大部署。深化“三转”,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紧抓住“提高认识、加强协调、推动落实”三个关键环节,在“自觉转、转到位、有效转”上下功夫,才能全面提高履职能力,更好履行职责使命。
着力理念更新抓认识,在自觉转上下功夫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深入推进“三转”,首先要转思想,当务之急,就是要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努力做到思想上共通共鸣、认识上高度统一、行动上步调一致,营造“大家学、大家思、大家说、大家转”的良好氛围。
“三转”是科学应对反腐败斗争严峻形势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中央纪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反腐倡廉工作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力度和态势,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凝聚了党心,提振了民心。但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领域依然易发多发。一些人心存侥幸,不惜以身试法,腐败花样翻新,手段更加隐蔽,贪污受贿数额屡创新高,“四风”问题积习甚深等等,不断挑战社会公众的良知和底线。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严峻形势,中央纪委适时作出“三转”这一重要决策部署,既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所迫,也是广大干部群众的热切期盼;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我们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治理腐败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现状所需,对于强化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三转”是纪检监察机关一次重要的思想解放。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存在着工作面铺得过宽、职能泛化和主业淡化等问题。要切实从“大包大揽”的繁重事务中解放出来,从“全面出击”的不合时宜的做法中解放出来,就必须解放思想,使纪检监察机关回归本职,依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真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一是从“包治百病”转变为“术业有专攻”。针对腐败问题,提出“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工作思路,将有限的力量向“主业”倾斜,集中力量打“老虎”和“苍蝇”,解决从严治党“当务之急”和整风肃纪“燃眉之急”,以治标的实际成效为治本赢得更多时间和更大空间。二是从“过程参与”转变为“更高层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对职能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执行结果的有效性和操作过程的廉洁性进行监督,实现对主抓者、主责者、监督者的再监督。三是从“全面开花”转变为“聚指成拳”。对内,加快调整内设机构,强化办案力量,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审查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外,清理和调整议事机构,整合反腐败力量,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职责。
“三转”是实现纪检监察机关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举措。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中心任务,忠实履行职责,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努力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三转”正是这一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纪检监察机关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纪检监察机关以落实“两责任”“两为主”“两覆盖”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职能转变,聚焦主业主责,提升工作实效;以问题为导向,对改革中发现的各种突出问题,督促部门单位进行制度纠偏,通过完善监督制度,堵塞漏洞,实现监督方式的转变,切实提升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长效性;以强自身为着力点,不断提高服务和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维护和改善民生的能力、科学防治腐败的能力和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锻造铁军,有效履职。
“四种形态”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2015年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第七条对“四种形态”从新进行了定义。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三会一课”
三会一课,即俗称的“一课三会”制度,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三会一课”制度是党基层支部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仍须重视和坚持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可以使党员经常受到党性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怎样做一个合格党员的教育,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不忘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从而在各项工作中自觉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要注意不断改进内容和形式,注重质量,避免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