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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注意事项
浏览次数:3467   发布时间:2016-07-07

 

注意事项: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所规定的学科范围,请参阅教育部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教基[2001]28号)。 

二、《附表1: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过渡登记表》中“任教学段”、“任教学科”栏目填写按现任教的学段和学科填写。其中,“任教学段”内容按照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研室、电化教学、特殊教育等填写,“任教学科”内容按照《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所规定的学科名称范围内进行填写。

对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与已取得的职称证书所载学段和学科不同的,仍按现任教的学段和学科填写。

关于符合过渡范围但已调离教师岗位并改聘其他岗位的人员,“任教学段”、“任教学科”按改聘前的教师岗位任教的学段和学科填写。

(二)、《过渡登记表》中“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栏目填写按照已取得的中学、小学职称证书所载内容据实填写。“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得时间” 填写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评委会通过时间。

(三)、《过渡登记表》中“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栏目填写有何要求?

答:“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一般情况下均按我省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对应关系填写。如,原小学语文高级教师,“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应为小学语文一级教师;又如,小学语文高级教师(副高级),“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应为小学语文高级教师。具体要求:

  1. 不能因为职称过渡改变已取得教师职称对应的学段和学科,即要与原职称证书所载明的学段和学科。     例一:原取得小学语文高级教师,现任教小学数学,“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仍应为小学语文一级教师

例二:原取得小学语文高级教师,现任教初中语文,“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仍应为小学语文一级教师

例三:原取得中学语文一级教师,现任教小学语文,“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应为高中或初中语文一级教师(参阅下一条说明)。

  1. 原取得中学教师职称的,“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中的学段,可根据其取得职称前的教学经历选择初中学段或高中学段填写。主要原因是原资格条件对中学教师未区分高中和初中两个学段。完全中学教师在高中、初中均有教学经历的,可按现任教学段或教师意愿填写高中或初中,只具有高中或初中教学经历的填写相应学段;其余的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的学段填写。
  2. “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应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名称规范》进行填写,不能简单地填写为改革后教师职称层级名称。
  3. 特殊教育学校(残障学生学校)教师,与“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所填内容相一致的基础,“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可两种情况填写:可以区分学段和学科的,参照正常的“学段+学科+等级”填写;不能区分学段和学科的,填写字为“特殊教育+等级”。

(四)、《过渡登记表》中“现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按单位聘用的实际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填写。“聘用时间”按现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首次聘用时间填写(请查对核实,按实际填写)。“现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规范等级名称填写。

(五)、《过渡登记表》中“个人核对意见”栏目统一规范填写要求为,除由教师本人签名和填写签名的日期外,栏目内教师本人需要填写“上述内容已核对无误。”

(六)、《过渡登记表》中“学校(单位)意见”栏目除填写日期和加盖学校(机构)公章外,还需填写“情况属实同意过渡”,并由校长或分管人事工作副校长签名。 

三、《附表2: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按职称等级由高到低,按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的学科、学段顺序依次填写。 

四、按工资关系造报,确认意见一定要教师本人进行核对确认。

 

兴宁市教育局人事股

一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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